邢台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邢学院政字〔2018〕19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按照邢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邢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以及中央和我省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配备的用于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的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主要用于学校的机要通信、应急处置和紧急公务,以及学校的重要公务业务活动。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领导岗位选择实物保障用车未参加车改的,其所保留的侧重工作用车必须按规定严格管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公车私用。车辆尾号限行时,可通过调剂本单位的其它公务用车解决。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所有公务用车的配备和更新,必须报市车改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实施,不得自行保留或新购置公务用车,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
第五条 根据邢台市公务用车管理的统一要求,学校保留的公务用车全部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和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公务用车必须按照公务出行的合理路线行驶,不得停放或驶入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学校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组织大型会议活动、参加半日内通知的紧急会议、省市领导即时召见和紧急接待活动、上级领导到校检查指导工作、由校领导带队的2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考察活动、重要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办理大额现金业务、取送机要涉密文件、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处置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经审批后,由公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需要和车辆情况统一调度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应服从调配。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区范围内的一般性公务出行主要通过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方式解决,在各单位交通费预算限额内报销公共交通费用。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业务活动集体外出,通过社会租赁车辆解决,在各部门各单位交通费预算限额内报销租车费用。
第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干部教师到邢台市区以外办理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参照《邢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列入“三公”预算范围。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过审批后方可安排使用:使用人填写《邢台学院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报公车管理部门审核并下达派车单;凡出行目的地在邢台市区以外的,还须用车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审批单见附件)
第十一条 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公务用车不得停放或出入违规场所。
第十二条 实行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分车建立保留公务用车费用专帐和使用登记表,严格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包括车辆行驶里程、燃油费、维修费等内容。按照车辆运行费用科目和使用情况详实记录各项信息,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帐、凭单出车、一车一档。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央“六不得”要求,即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全部纳入邢台市年报范围。按要求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和公务用车编制情况随同保留公务用车年度报告,一并报送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车辆管理科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车辆监督管理。要定期对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利用简报、公示栏、内网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起施行。
附件:邢台学院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
附件:
邢台学院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
用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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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部门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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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部门 主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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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管理部门 车辆调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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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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