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5-05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依据国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邢台市级党政机关接待工作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部)、实体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含学院、系部、机关部处及业务实体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部)、实体单位按照职责安排、协调有关工作。凡需安排餐饮、住宿、外出考察等涉及费用支出的公务接待活动均由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并负责统一支付接待费用。不涉及费用支出的一般公务接待,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六条 除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未经审批、涉及费用支出的公务接待一律不予安排。
第七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凡涉及费用支出的公务接待须由接待单位填写《邢台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详细列明来访缘由、来访人员组成、接待方案、活动安排、陪餐人员、预算等,同时附上级检查通知或来访公函,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接待单位主管校领导审签、校长审签,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在校内餐厅或校外饭店按规定标准统一安排接待活动。
第八条 按规定安排住宿。
(一)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一般由接待对象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等。
第九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一)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用餐标准按照邢台市规定的开支标准严格控制。
(三)工作餐供应家常菜,突出地方特色,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中午用餐不提供酒水。不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第十条 严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动范围。
(一)学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二)学校公务接待活动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
(三)学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一般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四)学校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校长办公室和接待单位结合,如实、完整填写《邢台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接待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实际发生费用,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并与接待审批单一并作为报账依据。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管理制度。公务接待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严禁超预算公务接待。
(二) 接待费用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学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接待费用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不予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四)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涉外公务接待,应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定期公开制度。学校公务接待活动按自然年度(每年12月底)以公务接待台账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全年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公务接待事由,接待单位、接待场所、接待标准等,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邢台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负面清单》(附件3),公务接待活动中凡涉及负面清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因办学和发展的需要,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校专家、学者、校友、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捐赠单位或个人等),一并纳入本办法实行统一管理,在学校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内支出,严格审批管理和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5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邢台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邢台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邢台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3.邢台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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