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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发布时间:2025-06-16  查看次数:
学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根据《邢台学院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党政办字〔2021〕10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要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流程,经校领导签发同意后用印;
(二)各种证件使用印章,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按程序填写相应用印审批表(附件),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必要时需学校主要领导签批),由专人到印章管理部门用印;
(三)各种证书、聘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会议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按程序填写相应用印审批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经校长同意,由专人到印章管理部门用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按程序填写相应用印审批表,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校长或经校长授权同意委托相关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约后,方可使用法人章、学校印章;
(五)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按程序填写相应用印审批表,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必要时需学校主要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六)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报告、鉴定、成果、奖励等各类上报材料,由科研处有关负责人填写相关用印审批表,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必要时需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七)师生员工因私人事项确需使用学校印章,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由相关单位审核,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经校长同意方可用印。
(八)需加盖法人章及主要校领导签名章的,须填写有关用印审批表,通过学校法务办审核,经其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